普通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基本内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六、 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七、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二、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三、 被保险人作为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十四、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警务人员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十五、 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四款列明职业的工作期间;
十六、 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七、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八、 被保险人因身患疾病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十九、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二十、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适用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含18及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均可投保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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