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经保险人同意续保后不受本款九十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被保险人就初次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范围  给付比例 
人民币 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55%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95% 

2、 在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条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其它保险单或其他途径给付的,保险人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其它保险单的承保公司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被保险人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等费用;
三、 被保险人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
四、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五、 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心理病;
六、 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本附加条款生效前所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七、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一百二十日内患扁桃腺、阑尾、腺肿块、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治疗或外科手术(续保不在此限);
八、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九、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首页 关于华泰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招贤纳士
Copyright© 1997 - 华泰财产保险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邮编:100032
易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