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的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合理的、常规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2、同一次住院的,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3、被保险人须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2、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3、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4、 被保险人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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