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保险单约定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下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每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对应每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四”(以下简称“表四”)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每人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表四”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以往伤残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四”所列的残疾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事故伤残保险金均为以往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每人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
(七)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九)原子核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不具备本保险合同项下工程的施工资质;
(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四)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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