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对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部分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须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免赔金额为限,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药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 被保险人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等费用;
四、 被保险人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
五、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六、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旅行期间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七、 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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