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探望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超过七日(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险人对其一位在中国境内的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1、 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经济仓来回机票、船票或车票;
2、 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住宿费用(限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用,直至被保险人出院日为止,最长不超过八十日。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向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安排机票、船票、车票和住宿酒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 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或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六、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七、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旅行期间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八、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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