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未成年子女送返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罹患突发性重病,且无其他成人同伴,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六周岁,下同)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其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由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范围内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

被保险人的随行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原始回程机票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未成年子女的经济仓回程机票费,惟被保险人需把原始回程机票给付救援机构。若无原始回程机票,则未成年子女从所在地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

以上救援服务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需要安排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
二、 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三、 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四、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六、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七、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八、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九、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十、 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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