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对每件(套、对)物品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或保单凭证中列明的相应的每件(套、对)物品约定的限额。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免赔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个人行李、物品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1、 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附加条款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3、 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赔偿或进行修复。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隐瞒、欺诈行为、或非法行为;
(二)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清洗、维修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由其内在缺陷引起,或因被保险人企图修复、清洗而导致的损害;
(四)被保险人行李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
(五)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包括附件);
(二)手提电脑及其附件、电子记事本、手提电话(包括附件);
(三)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四)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
(七)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八)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九)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十)事先托运的行李;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十一)行李或物品的神秘失踪;
(十二)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十三)租赁的设备;
(十四)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十五)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十六)保险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十七)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十八)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十九)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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