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
二、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
三、 被保险人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 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五、 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
六、 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七、 被保险人使用军火;
八、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或被保险人的雇主、雇员或被保险人商业伙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 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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