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缩短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因发生下列事故而须提早结束旅程返回原出发地,对被保险人依法必须支付且已预先支付但未有使用并无法退还之交通费、住宿费或旅行团费,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身故、遭遇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行程须立刻返回原出发地就医者;
2、 被保险人之六十五周岁(含)以下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商业合伙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后身故、遭遇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
3、 突发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
4、 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自然灾害而不能继续行程。

在此附加条款生效前,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必须适合旅行且被保险人没有意识到任何会导致原定旅程中断或缩短的状况。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程缩短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缩短的情况;
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四、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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