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由于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下列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延迟,保险人按每连续六小时的延迟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1、航班延迟六个小时(含)以上起飞,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六小时(不含)之内同一机场无其他航班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2、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延迟六个小时(含)以上出发、起航,且承运人未能为被保险人安排最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程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于被保险人旅行出发之日前或当天发生的罢工或其他怠工行动;
二、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三、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



 首页 关于华泰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招贤纳士
Copyright© 1997 - 华泰财产保险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邮编:100032
易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0956号